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亚波,男.申请执行人杨东红,女.申请执行人胡宏飞,男.申请执行人胡端阳,女.被执行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剑波,男.被执行人张江波,男.被执行人吴松,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经本院��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7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6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田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