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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685号之二

胡亚波、杨东红、胡宏飞、胡端阳与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亚波,杨东红,胡宏飞,胡端阳,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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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亚波,男.申请执行人杨东红,女.申请执行人胡宏飞,男.申请执行人胡端阳,女.被执行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剑波,男.被执行人张江波,男.被执行人吴松,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经本院��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7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6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田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