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949号
原告: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3层2室。
法定代表人:卿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吉朋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靖,男,1988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钧、李亭燕,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曹昌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