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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行初13号

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王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初13号原告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达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生,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玲君,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陈绪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勇,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负责人。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003159850N。法定代表人李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葛玉莹,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王德凤,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德凤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志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驰马拉链(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