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盛孝生,女,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丰县。
被执行人:韩敬民,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
被执行人:刘荣,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
被执行人:刘敬银,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盛孝生与被执行人韩敬民、刘荣、刘敬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韩敬民、刘荣、刘敬银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黄立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家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