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刘顺,男,5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小布仁德力根,男,58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阿拉木斯,男,33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顺申请小布仁德力根、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大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