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35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
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35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