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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735号

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35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