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91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牛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