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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94号

陈海光、胡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光,胡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光,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忠华,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海光与被执行人胡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光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忠华赔偿货款1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胡忠华名下有房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横塘头村望东大道935号(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该房已被本案查封,因该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目前暂不宜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胡忠华名下除上述查封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瑞行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