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刘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乌喀路(兵团)支行账号30×××68有存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乌喀路(兵团)支行账号30×××68存款50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