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字第327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的卢全海盗窃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汾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全海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全海在监狱服刑,通过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贾增义
审判员 王秉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殷维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