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667号原告韩青松,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川,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一般代理。被告杨树芝,男,土家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青松与被告杨树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青松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韩青松负担。
审判员 李中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冯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