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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751号

王细菊与严小军、刘增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细菊,严小军,刘增进,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