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308号罪犯侯文超,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睢阳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文超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1月6日和2013年6月8日作出(2011)浙金刑执字第6072号、(2013)浙金刑执字第292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侯文超减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侯文超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侯文超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侯文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表扬奖励、2011年度获记功奖励、2012年、2013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记功奖励,现获考核分578.59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侯文超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文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文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宇
审 判 员 陈其友
审 判 员 金林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