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744号
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2295-4。
法定代表人:杨昌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爱茶,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XX增,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曹永剑,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爱茶、XX增、曹永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爱茶、XX增、曹永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爱茶、XX增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2.判令被告曹永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爱茶系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因经营生猪饲养需要,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7日止,月利率为1.485%。被告杨爱茶当日在《保证投放金合同》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即向其指定帐户转入借款10万元。被告杨爱茶、XX增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曹永剑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也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杨爱茶、XX增、曹永剑均未作答辩。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表三份,以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3.婚姻登记记录表一份,以证明被告杨爱茶、XX增的婚姻状况;4.《保证投放金合同》、保证函、投放金借据及转帐凭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爱茶、XX增、曹永剑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杨爱茶、XX增、曹永剑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
一、原、被告就本案借款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告杨爱茶与XX增于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杨爱茶向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虽系被告杨爱茶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于被告杨爱茶、XX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XX增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鉴于双方书面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杨爱茶、XX增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曹永剑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永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杨爱茶、XX增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杨爱茶、XX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算);
二、曹永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永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爱茶、XX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杨爱茶、XX增、曹永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圣东
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
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