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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03号之一

胡建华、秦文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建华,秦文峰,秦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男。

被执行人:秦文峰,男。

被执行人:秦文斌,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秦文峰、秦文斌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秦文峰、秦文斌银行帐户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万德平

代理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