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男。
被执行人:秦文峰,男。
被执行人:秦文斌,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秦文峰、秦文斌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秦文峰、秦文斌银行帐户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万德平
代理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