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财保167号申请人陈铖。被申请人陈理华。被申请人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理华。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第**楼。被申请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理华。住所地双峰县永峰镇和森路与迎宾路转弯处。申请人陈铖诉被申请人陈理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通过娄底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陈理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8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将申请人陈铖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并出具了娄仲函[2016]15号函件。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铖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陈理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陈XX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X幢X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XXX**号)及起亚牌XXXX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湘KXXX**);
三、查封案外人陈X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XXXXX幢XXXX的房产(产权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XXXXXX**号)及别克XXX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KXXX**);
四、查封案外人魏XX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X幢X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XXX**号)及位于湖南省新化县的房产三处(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新房字第S01XXXXX、S01XXXXX、S01XXXX**号);
五、查封案外人陈X所有的宝马XXXXXX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K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