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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2436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刘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刘丰平,刘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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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号南阳东升*栋*号店铺。负责人华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丰平,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江西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波,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江西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赣县人民法院(2016���赣07**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志胜

代理

审判员  朱志梅

代理

审判员  肖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