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97号
原告:孟光金,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霞,茌平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金昌,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石桂喜,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尹曰千,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光金诉被告高金昌、石桂喜、尹曰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高金昌、石桂喜、尹曰千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被告高金昌名下车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