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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97号

孟光金与高金昌、石桂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光金,高金昌,石桂喜,尹曰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97号

原告:孟光金,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霞,茌平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金昌,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石桂喜,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尹曰千,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光金诉被告高金昌、石桂喜、尹曰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高金昌、石桂喜、尹曰千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被告高金昌名下车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