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372号原告金伟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1幢4层7、10、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君诉被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伟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1250元,退还给原告金伟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 红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