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桂花园3-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6039-4。
法定代表人:章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定芳,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兰,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定芳、刘秋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郭 琴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