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民终958号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定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定芳,刘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桂花园3-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6039-4。

法定代表人:章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定芳,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兰,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定芳、刘秋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郭 琴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