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3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616。因本案于2016年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17。因本案于2016年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9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陈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本市香洲区拱北国防公路边防警戒区6号A哨地段,运送张某、毛某以翻墙的方式从珠海偷越边境往澳门时,被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毛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珠公拱公(边五)行罚决字(2016)00012、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之其系单亲家庭,有年迈长辈需要赡养且家庭条件极其困难,原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甲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刑法规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诉人陈某甲参与运送二人偷越边境,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是充分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如实供述罪行给予从轻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且无不当。现陈某甲再以其认罪态度良好为由请求二审改判,本院不予采纳。另,家庭状况并非决定量刑的因素,对上诉人陈某甲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改判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文强
审 判 员 汤薇乔
代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