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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1147号

谢向平与兰峰、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向平,兰峰,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147号

原告:谢向平。

委托代理人:叶盛有。系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峰。

被告:李杰。

原告谢向平与被告兰峰、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兰峰、李杰共同返还原告谢向平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谢向平的委托代理人叶盛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峰、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5日,被告兰峰、李杰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款项由原告于借款当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两被告遂出具亲笔书写签字捺印的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被告兰峰、李杰怠于归还借款本金,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兰峰、李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谢向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兰峰、李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潘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