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播州区(原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播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本案播州区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派出所抓获,寄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播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2月24日押解到播州区看守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播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播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小名何猪儿,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何生权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何生权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底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王当建王某1(另案处理)、吴双喜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共同出资购买电玩赌博机在播州区南白镇范围内各个场所安装、经营并按股份分成。其中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占30%的股份,负责管理账务和财务并寻找场所安装电玩水果机;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及王当建王某1、吴双喜吴某某负责协助黄水圣黄某某的工作,分别占20%的股份;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负责协调当地派出所关系和社会关系,占10%的股份。期间,三被告人在播州区南白镇共安装了17台电玩水果机。即邓某经营的丝路理发店内安装1台,周某经营的汇缘炒货店内安装3台,颜某经营的楚峰物流有限公司内安装1台,陈某1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2台,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张某1经营的副食店内安装1台,李某经营的早餐店内安装3台,陈某2经营的汉唐电子汽车装饰店内安装1台,朱某经营的皮鞋修理店内安装1台,张某2经营的桌球室内安装2台,侯XX侯某某经营的诚信汽车装修店内安装1台,引诱社会闲杂人员、未成年人、学生等人员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渔利。在公安机关开展电玩赌博机集中整治期间,共计扣押电玩赌博机14台。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收取100.00元每台的价格积极协助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等人联系场所安装电玩赌博机共计6台。即周某经营的汇缘炒货店内安装3台,颜某经营的楚峰物流有限公司内安装1台,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张某1经营的副食店内安装1台;此外,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以收取100.00元每台的价格积极协助陈磊陈某3、姚述红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场所安装电玩赌博机共计5台。即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钟厚俊钟某某经营的姐妹平价超市内安装1台,龚光普龚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3台。播州区公安局在开展电玩赌博机集中整治期间,共计扣押本案涉案赌博机14台,经鉴定,该14台水果森林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何生才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以赌博中的游戏币是一元的价值,赌博标的小,开设赌场时间短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何生权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黄水圣黄某某用自己已有的4台电玩水果机和王卜飞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各自出资的4,000.00元(共计12,000.00元)入股,购买电玩赌博机在播州区南白镇范围内各种场所安装、经营,按股份分成。其中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占30%的股份并负责管理账务、寻找场所安装电玩水果机;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及王某某、吴某某负责协助黄水圣黄某某的工作,三人分别占20%的股份;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负责协调当地派出所关系和社会关系,占10%的股份。期间,无人在播州区南白镇共安装了17台电玩水果机。即邓某经营的丝路理发店内安装1台,周某经营的汇缘炒货店内安装3台,颜某经营的楚峰物流有限公司内安装1台,陈某1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2台,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张某1经营的副食店内安装1台,李某经营的早餐店内安装3台,陈某2经营的汉唐电子汽车装饰店内安装1台,朱某经营的皮鞋修理店内安装1台,张某2经营的桌球室内安装2台,侯XX侯某某经营的诚信汽车装修店内安装1台。引诱社会闲杂人员、未成年人、学生等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渔利。并由被告人每月按每台3**.00元的场地费进行支付。在公安机关开展电玩赌博机集中整治期间,于2016年11月中旬被查获,共计扣押电玩赌博机14台(其余电玩赌博机在集中整治中已当场销毁)。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每台收取100.00元的价格积极协助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等人联系场所安装电玩赌博机共计6台。即周某经营的汇缘炒货店内安装3台,颜某经营的楚峰物流有限公司内安装1台,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张某1经营的副食店内安装1台;此外,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以每台收取100.00元的价格积极协助陈磊陈某3、姚述红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场所安装电玩赌博机共计5台。即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1台,钟厚俊钟某某经营的姐妹平价超市内安装1台,龚光普龚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安装3台。播州区公安局扣押本案涉案赌博机14台,经鉴定,该14台水果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邓某、周某、颜某、陈某1、何某、张某1、李某、陈某2、朱某、张某2、龚某1、龚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因被告人均无异议,故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王卜飞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众多人员赌博,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参与协助管理,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罗小前罗某某、何生权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四被告人在本案中各自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判处。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弘扬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水圣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卜飞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小前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何生权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涉案赃物,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时保安
人民陪审员 赵明坤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