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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1115号

韩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111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