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111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
韩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111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