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黄苍芳,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李金海,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苍芳与被执行人李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海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金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金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金海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3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桂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