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一层1-3轴、A-D轴,6层整层)。负责人莫险峰,该单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步某。法定代理人步丫头,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佃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勇,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马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