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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246号

高必友与湖北美龙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必友,湖北美龙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246号原告高必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美龙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荣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理,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高必友与被告湖北美龙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必友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必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必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高必友承担。

审判长 郭 梅

审判员 包丽芳

审判员 刘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