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6294号
原告:龚林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进。
原告龚林妹与被告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林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被告龚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林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姑姑,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月11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今原告急需用钱数次向原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被告龚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还结欠原告其他借款,可以在每年收到房租金后归还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龚进承认原告龚林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龚林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龚进借款后未能按原告龚林妹的要求归还借款,责任在被告龚进,原告龚林妹要求被告龚进归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龚进归还原告龚林妹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龚林妹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龚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龚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