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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006号

罪犯马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06号罪犯马磊,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埇刑初字第005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马磊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宿中刑终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