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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特50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李应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50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洛乡政府),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金银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郭孝君,乡长。委托代理人高顺海,神农架人,系宋洛乡经济发展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应成,神农架人,村民。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宋艳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因生态搬迁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宋洛乡政府调查、核实、同意李应成从现住址搬迁到宋洛乡长坊村居住,李应成保证日后不返迁原居住地。

二、李应成现有基本情况:全家1人。其中男1人,农业户口1人,有住房3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有承包土地4亩,山林30亩。

三、李应成原居住房屋、土地、山林的处理和补助标准对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集中和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新建或搬迁住房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山林经营权,在拆除旧房入住新房,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享受3万元补助费。4、补助费支付方式宋洛乡政府在按照双方协议条款对李应成搬迁和履行有关承诺进行验收合格,办理司法确认后,由宋洛乡政府一次性支付李应成。5、李应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与原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出据债权债务已处理清楚证明,李应成方可领取搬迁补助费。

六、本协议签订后,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双方不得变更或解除。

七、本协议经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双方签字、盖章,经司法确认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经事宜,由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宋洛乡政府、李应成双方各执一份,送林区生态搬迁办公室存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洛乡政府、李应成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神农架林区宋洛乡新一轮生态搬迁与补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艳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史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