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涛,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余国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能兵,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成练,该局员工。
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庭外达成协议,故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韶关市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华
审 判 员 李美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春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冰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