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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033号

范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33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申某,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利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