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33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申某,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利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