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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行初54号

徐小妮与户县交通运输局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妮,户县交通运输局,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6行初54号原告徐小妮。被告户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韩新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亚军,该局安全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姚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孟建民,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妮户县交通运输局、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小妮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人民陪审员  赵文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