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6行初54号原告徐小妮。被告户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韩新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亚军,该局安全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姚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孟建民,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妮户县交通运输局、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小妮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人民陪审员 赵文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