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10号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码道西湾村,组织机构代码14539840-0;法定代表人蒋时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群,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2180974,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出票人:重庆黛山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鸿思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
审判员 刘骁畅
代理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宗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