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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催10号

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10号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码道西湾村,组织机构代码14539840-0;法定代表人蒋时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群,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2180974,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出票人:重庆黛山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鸿思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嘉县伊利达刀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

审判员  刘骁畅

代理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宗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