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7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委托代理人陈俊鹏、肖汉,系该行员工。被告吕燕,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严生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吕燕、严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燕、严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于1994年结婚。2.《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JG8EJA20131994)原件一份,证明吕燕向原告借款415000元(期数为36期)用于购车,并签订了合同及相关约定。透支的利息、滞纳金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一点第二点的标准计算,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每月我方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被告还款。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吕燕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0。4.《中国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编号DG8EJA20131994)原件一份、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一份,证明吕燕同意提供车牌号码为粤Y×××××号路虎牌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抵押物担保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办理抵押担保的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原告为该汽车的抵押权人。5.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借款期间为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现在全部款项均已到期。6.还款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诉讼中,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吕燕、严生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叙述。另查明,截止2016年2月6日,被告吕燕拖欠已出账本金126585.14元,未出账本金46108元,已出账手续费13947.67元,未出账手续费5071.88元,透支利息11688.77元,滞纳金13378.1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吕燕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JG8EJA20131994),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15000元。被告吕燕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吕燕立即偿还所欠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被告吕燕以粤Y×××××号路虎牌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本案债权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在被告吕燕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经审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并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亦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吕燕所负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严生华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216779.65元,其中本金172693.14元,已出账手续费13947.67元,未出账手续费5071.88元,透支利息11688.77元,滞纳金13378.19元(透支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2月6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吕燕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以粤Y×××××号路虎牌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严生华对被告吕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551.7元,财产保全费1603.89元,合计6155.59元,由被告吕燕、严生华负担(该款项原告已经预交,请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海龙
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
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莹芬
书 记 员 李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