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648号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国鼎购物广场5楼B区。
法定代表人:曾春雷。
被告:贵州黔鸿博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钢材市场内B区5-4号。
法定代表人:杨哉军。
被告:贵州浙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霖。
被告:杨哉军,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张雪峰,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陈星霖,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陈岳义,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杨祥,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诉被告贵州黔鸿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浙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哉军、张雪峰、陈星霖、陈岳义、杨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42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曹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