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46民初3628号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姜亚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公司职工。被告张红梅,女,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度物业费336.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邵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倪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