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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564号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56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梅,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怀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