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刘男(刘冠男),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黄喜强,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男与被执行人黄喜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男劳务费人民币31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喜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