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117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唐山泽,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超,唐山泽,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1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唐山泽,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0-3。法定代表人李爱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张超、被告唐山泽、被告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简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