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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45号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5号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70358587。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63—3。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俊,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019300285。

法定代表人:熊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以上合计2912元,由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鸿

审 判 员  陈艳平

人民陪审员  曹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