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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1804号

龚道影与舒里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民初1804号原告A。被告B。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邵钧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于2004年9月23日生女儿,于2008年11月29日生儿子,在2009年1月9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再加上生了小孩,看在小孩面上就与被告草率结婚,结婚后被告还是我行我素,对家庭及亲人极端的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法挽回。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存续期间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另外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是由于被告修房子所产生,现在所修房子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负担。综上,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2份,以证明婚生女于2004年9月23日出生、婚生子于2009年11月29日出生的事实。

被告B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但当庭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不清楚。希望原告看在孩子份上,不要离婚。原、被告间的主要问题是沟通不够,希望原告不要把责任、错误都往被告身上推。被告B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23日女儿出生,2008年11月29日儿子出生,后于2009年1月9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过一些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儿一女。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多加强沟通,相互忠实、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对原告A请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州红丰支行,帐号: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汇款必须注明上诉人的名字和案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邵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林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