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125-1号

李宪华、张振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宪华,张振峰,张振霞,夏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25-1号

申请人:李宪华,女,汉族,1954年01月02日出生,住宁津县。

申请人:张振峰,男,汉族,1978年0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振霞,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夏学刚,男,汉族,1978年09月30日出生,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李宪华、张振峰、张振霞与被申请人夏学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夏学刚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夏学刚所有的津A×××××号大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