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051-1号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65392255。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妹,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1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支付全额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漳州分行的416958369985账户存款3775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周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巧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