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174号
原告:XX,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何庆书、苏畅,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景耀(曾用名:段伟),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彭子芯(曾用名:彭超),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XX与被告段景耀、彭子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转普后,本院通知原告XX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5元,减半收取计178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430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林成福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