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296号原告杨际水,男,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宪奖,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统路,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际水与被告刘宪奖、刘统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