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刑丙胜,主任。被执行人郑州晨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牛金凤,董事长。被执行人牛金凤,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高新区石佛镇。被执行人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范兴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兴海,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郑州恒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阎金保,董事长。被执行人阎金保,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被执行人阎国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5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晨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牛金凤、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范兴海、郑州恒源塑业有限公司、阎金保、阎国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兴海持有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840000元的股权及孳息,股金编号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