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584号 通江县土地储备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智勇、严政与被执行人赵登荣、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我院(2015)通执字第820号和(2016)川1921执58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将你单位应返还四川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在竞买锦江花园东侧地块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的627794元暂停支付,时间三年(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附:(2015)通执字第820号和(2016)川1921执584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