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XX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胡彩玉,女,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蛤蟆通水库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XX军与胡彩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胡彩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权利(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蛤蟆通水库住区,产籍号为110002070302房屋)转移至XX军名下,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婧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