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810号
原告:张传庆,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告:李乘利,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张传庆与被告李乘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传庆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张传庆负担。
审判员 冯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