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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810号

张传庆与李乘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传庆,李乘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810号

原告:张传庆,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告:李乘利,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张传庆与被告李乘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传庆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张传庆负担。

审判员  冯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倩 来源:百度搜索“”